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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“法轮功”的违法本质

中国社会科学院“法轮功”现象综合课题组
2000-05-26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自1999年“4·25”事件以来,李洪志一伙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同中国政府的对抗,同法律的较量,一直在不断地组织和煽动一些“法轮功”痴迷者在国内非法聚集闹事。今年4月13日一些“法轮功”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的非法聚集,是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藐视法律、对抗政府的又一行动。尤其露骨的是,在3月20日联合国第56届人权大会召开之际,李洪志一伙当天举行记者招待会,散发“声明”,声称:“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,美国政府正准备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会上提出一项批评中国1999年人权记录的议案”,并公然宣称:“……违反人权行为不能被当作内政”。至此,李洪志一伙又一次撕破了一再宣称的“不参与政治,不反对政府,不投靠任何境内外政治势力”的伪装,竭尽全力充当反华势力的急先锋,明目张胆地与国家宪法和法律对抗。

到底是谁在违反人权,违反法律呢?以李洪志为首的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,把蔑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作为传播“法轮大法”的手段。

李洪志出于其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,到处诋毁政府和法律秩序的作用,宣称“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,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。民族问题,国家与国家的问题,民族之间的矛盾,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,哪个政府都头痛,谁也解决不了。”他宣称,只有他能够给人们“上天的梯子”;“我要是度不了你,谁也度不了你”;“全人类我都能管”;“我要管不了你,谁也管不了你”。为了极力否定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公民权利、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全体人民共同福利方面的作用,李洪志宣称:“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,封闭人,……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,没有出路了,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。”

为了宣扬“法轮大法”的歪理邪说,淡化“法轮功”练习者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,李洪志所炮制的“法轮大法”处处与根本大法唱对台戏。我国现行宪法第20条规定:“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,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,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。”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崇尚科学,破除迷信的基本国策。由于这一规定与“法轮大法”的“伪科学”不符,“法轮大法”就要极力否认现代科学的成就,认为现代科学不可靠,只有“法轮大法”才是真正的“科学”,企图以“法轮大法”的歪理邪说来愚昧“法轮功”练习者。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:“国家提倡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会主义的公德,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、共产主义的教育,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,反对资本主义的、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。”李洪志就此抛出所谓的“真、善、忍”来混淆视听,以达到欺骗“法轮功”练习者的目的。其实,“法轮大法”一点也不真、一点也不善、一点也不忍。李洪志炮制“法轮大法”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向“法轮功”练习者灌输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邪说,使得广大的“法轮功”练习者乖乖地跟着李洪志走,不断地提高所谓的“修炼层次”,最后糊里糊涂地被李洪志拖下水,甚至连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可以任意践踏。

“听其言,观其行”,李洪志一伙的表现已经充分地表明,所谓的“法轮大法”目的就是要否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,建立由李洪志充当救世主的“法西斯”强权政治,只允许李洪志一伙“传经布道”、信徒绝对接受,而不允许政府和社会向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,继而以“法轮大法”取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。政府要是不答应,谁要是不从,他们就寻找反华势力到处兴风作浪。事实表明,“法轮功”根本的宗旨就是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传播“法轮大法”的绊脚石,不诋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,“法轮大法”就没有立足之地。“法轮功”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,“法轮大法”的本质就是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。

然而,历史毕竟是人民书写的。李洪志一伙企图利用“法轮功”这一邪教组织和“法轮大法”这一歪理邪说来阻挡中国人民“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的历史进程,最终只能落到个螳臂挡车的可耻下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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